为了更好推广利用电子诉讼档案,方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及时查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档案室负责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提供已经审理终结的各类案件电子档案查阅服务。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电子诉讼档案不包括因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以及免予刑事处罚而被封存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电子诉讼档案。查询该类电子档案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当事人凭身份证明查阅本人案件的电子档案。 (一)境内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港澳居民凭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凭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凭本人有效护照或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持单位介绍信、查阅人身份证。 第四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所代理案件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凭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其他诉讼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 第五条 查阅人应按要求进行身份登记,填写《诉讼档案查阅登记表》。 第六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商事、行政、执行案件材料的限于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状、原被告提供证据材料、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等。 第七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上述范围外的材料,须经承办法官审查同意,承办法官调离、退休、辞职的,由本院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被告人及其委托律师查阅刑事案件限于正卷,包括公开审理案件的起诉书、庭审笔录和结论性裁判文书以及不公开审理案件的结论性裁判文书。法院调查材料不予查阅。如查阅公安卷、检察卷,须经得公安、检察部门批准同意。 第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查阅本人案件卷宗的,凭原案件当事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写明案号、用途、内容),亲属关系的提供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可查阅结论性裁判文书。如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查阅其他内容,须经案件经办人同意,仅限亲属代为查阅。 第十条 查阅非本人代理的案件,由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原案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并(写明查阅案号、用途、内容、关联关系等),可查阅结论性裁判文书。持法院调查取证介绍信查阅的,除提供上述证件和法院立案通知书外,调查取证介绍信上还应注明取证原因、现审理案件案号、现案件经办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并经原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可查阅起诉书、答辩状、原被告提供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及结论性裁判文书,其他材料不予查阅。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需要对查阅的档案材料进行复制的,本院档案室可以提供打印(复印)服务,所需成本费用由查阅人支付。本院档案室应当在打印(复印)的档案材料上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 第十二条 查阅电子诉讼档案材料,不提供电子文本下载,不得使用摄影、摄像设备。违反上述规定,取消电子诉讼档案查阅权限。 第十三条 电子诉讼档案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已有电子诉讼档案的,原则上不再提供纸质档案查阅;如因电子扫描不清等正当理由须查阅纸质档案的,由本院档案室审核调取纸质档案。特殊原因的应填写档案查阅申请单,向本院档案室提出申请,并报本院案件承办部门审批。通过审批后由档案室通知查阅人具体查阅时间。 第十五条 如无法提供电子诉讼档案,需查阅纸质档案的,参照上述电子查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查阅人查阅纸质档案的,仅限在本院档案室指定阅档区域内查阅,不得将案卷原件带离指定区域。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11日
附件 龙泉市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查阅登记表 提示:请根据查阅人身份选择相应栏目填写 当 事 人 | 个 人 |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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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证件 |
| 证件号 |
|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单位名称 |
| 营业证号 |
| 查阅人姓名 |
| 身份证号 |
| 诉 讼 代 理 人 | 被代理人姓名(名称) |
| 律师 | 姓 名 |
| 所在律所 |
| 律师证号 |
| 其它诉讼代理人 |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其它单位、组织、 社会团体 | 姓 名 |
| 单 位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 |
| 查阅时间 | 年 月 日 | 查阅目的 |
| 申 请 查 阅 案 件 | 案 号 | 查 阅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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