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政[2014]15号文件的批复,院党组研究决定,任命:
柴先鹏同志为龙泉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张巍华同志为龙泉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试用)。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