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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法院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4-12-0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规范涉案款物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浙财预[2011]13号《浙江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和浙高法[2008]8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涉案款物是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类案件时,由当事人或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缴纳、或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扣押、提取、变价等方式收缴,并由人民法院暂为保管,应在案件审理或执行程序中按规定发还相关当事人、上缴相关单位或由本院依法处理的款项和物品。

笫二条 涉案款物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管理。涉案款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非财务部门和非财务管理人员不得经管涉案款;涉案物按物品性质由责任庭室分别保管和处置。

(二)统一单据。收取涉案款应统一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监制的正式票据。)

(三)统一账户。涉案款按类实行专户管理,所有涉案款项收发按类均通过对应专户结算。

(四)及时支付和处置。案件审结或执行完毕后,案件承办部门应按工作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手续,及时结算、上缴或发放涉案款、处置涉案物品,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截留、挪用、座支、拖延。

(五)明确责任。案件承办部门、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责、协调工作、互相制约、防止差错,加强涉案款物管理的监督;建立年终核对清理制度。违反涉案款物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笫三条 涉案款物的分类。

(一)案件受理费;

(二)执行申请费、执行中转款;

(三)其他性质涉案款;

(四)涉案物。

第二章  案件受理费

第四条 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浙价费[2007]153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行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规定收取诉讼费。

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实行全省统一式样,由票据管理员向财政统一领购,按《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领、结报和核销。

第六条 案件受理费的收取、退还原则上都要求以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退费产生的手续费用由法院支付。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的收取。当事人按《受理通知书》规定的金额,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全额缴入指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由本级财政集中管理。

第八条 案件受理费的结算。案件承办人在结案后,应及时到收费处开具诉讼费结算票据,若费用承担方未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承办人需及时催缴,如裁判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款项无法到位的,需填写《移送执行通知书》移送执行局,费用承担方足额缴纳到位后再予结算。

第九条 案件受理费的退费。案件在受理过程中,立案庭工作人员须提醒诉讼费预交方填写《退费账号确认单》,连同案件资料交予案件承办人。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承办人凭庭长签字的《诉讼费用退费通知书》、生效的裁判文书、《退费账号确认单》至收费处办理退费转账手续。

费用承担方未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承办法官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填写《移送执行通知书》一式两联,一联交执行局作为案件受理费执行立案登记凭证,一联随卷存档。

案件受理费的退费一般由法院当月垫支,次月财务部门凭上月诉讼费(退费)票据的财政联到财政部门将退费资金全部拨回。

第十条 案件受理费的减免。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应由当事人向承办部门提出申请,填制《诉讼费(缓、减、免)申请表》,缓交、减交、案件受理费的,经办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报院长审批。凭审批表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第三章  执行申请费、执行中转款

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严格按照浙高法[2008]8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的文件规定收取执行申请费。

第十二条 执行申请费、执行中转款的专用票据包括执行、结算两类,实行全省统一式样,由票据管理员向财政统一领购,按《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领、结报和核销。专用票据一式五联,与案件受理费每联作用相同。

第十三条 执行申请费、执行中转款的收取。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按案号进行明细核算。设立执行款专户,该专户由收费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执行申请费的结算。案件承办人在结案前,到收费处办理执行申请费的结算手续,统一转入本级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执行中转款的支付。支付执行中转款时,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案款划付审批表》、经本部门台账管理人员登记核签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50万元以上应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时加盖庭室章,收款人凭此票据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收费处办理划账支付。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直接转账至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原则上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 

实际收款人与申请执行人不一致的,承办部门应提供经审核后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执行中转款转为罚没款的,案件承办人按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审批程序,财务部门凭承办人的《案款划付审批表》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同时将该款项缴入国库。

执行中转款转为诉讼费的,执行承办人按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审批程序,将款项结算后交入本级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对不定期并且发放周期较长的扶养、抚育、赡养等案件的涉案款处理

(一)当事人未申请执行的,由案件原承办人或承办部门指定专人处理(原承办部门开具《中转款联系单》,案号为原审案号),直至涉案款发放完毕。每年年底统一将相关单据送交档案管理部门附入原案卷归档。

(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由执行案件承办人或执行局指定专人处理(执行局开具《中转款联系单》,案号为执行案号),直至涉案款发放完毕。每年年底统一将相关单据送交档案管理部门附入原案卷归档。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每月5号前将上月案件信息不完整、无法录入的款项,在相关内网平台上予以公示;各庭室上网查询,并及时与财务部门联系补全信息并办理相关手续。

经公示半个月后信息无法得到反馈的执行款,财务部门应联系汇款单位或划款银行等,尽可能查明涉案款所涉的案件或承办部门。

超过一个月仍无法确认的,财务部门将款项暂列入“暂存款”科目;超过五年仍无法确认的,视作无主款上缴财政。

第十九条 案件卷宗结案归档超过五年仍无法处理的执行款,承办法官应出具书面处理意见,经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财务部门上缴财政专户;凡符合退款条件的执行款,承办部门应填写《中转款退款申请表》,经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财务部门向市财政局部门申请退款,执行款到位后发放事宜按第十五条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向相关当事人支付执行中转款时只支付执行中转款本金(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其他性质涉案款

第二十一条 孳息收益。按规定执行中转款专户产生的孳息收益,属于国有资源(资财)有偿使用收入,财务部门每三年将涉案款帐户的孳息收益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 罚没款。案件承办人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当事人罚没款缴入国库。当事人未上缴的,案件承办人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填写《移送执行通知书》二份,一份交执行局作为罚没款执行立案登记凭证,一份随卷存档。

第五章  涉案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建立涉案款的收付软件系统,杜绝手工开票现象,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建立诉讼费用、执行款等涉案款的会计核算账,尽可能明细核算,保证账务平衡,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各庭室建立涉案款收付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每个案件登记台账明细。诉讼费台账可结合《卷宗收案及归档登记簿》进行登记,也可建立《涉案款台账》进行登记。案件承办人收付涉案款前到本部门的涉案款物管理员处进行登记,再送收费处办理收付。

第二十五条  建立诉讼费、罚没款随案移送执行的立案登记制度。对已结案但诉讼费、罚没款未到位的案件填单移送执行,由执行局进行预登记。收费处对承担方未缴纳的已退诉讼费,设置备查账。

第二十六条 承办人不得自行收取或保管涉案款。如情况特殊,需现场收取现金的,必须两人以上,且回单位后当天上交收费处。

第二十七条 卷宗归档材料应包含完整的涉案款发票及相关文档,案件承办人及时至收费处领取经办案件发票,并贴入卷宗。

第二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离职或工作调整,应将本人正在承办案件尚未处理的涉案款开列清单,注明案号、当事人、数额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移交给接收人,并做好台账登记。

第六章涉案物品管理

第二十九条 涉案物品的分类。(一)证据类物品;(二)应上缴国库的罚没物、赃物、无主物;(三)暂扣物。

第三十条 保管责任主体。证据类物品分庭室统一固定仓库保管;应上缴国库的罚没物、赃物、无主物结案后附清单交行装科统一处置;暂扣物在明确处理结果前由庭室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庭室保管员负责管理本庭室的涉案物品,案件承办人不得私自保管、滞留、挪用、调换。庭室保管员需建立《涉案物品台账明细》,做好日常移交登记和出入库登记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证据类物品的保管。该类物品保存时限较长,为妥善保管,需建立电子档案和仓库台账明细账,同时加强防潮防霉设备和存放设备的配置。

第三十三条 应上缴国库的罚没物、赃物、无主物的处置,严格参照浙财预〔201113号《浙江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各庭室对罚没物、赃物、无主物列明清单,商同行装科制订初步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暂扣物的处置。在案件结案时,应明确暂扣物的处理意见,需退回当事人的及时退回,需移交拍卖的及时移交司法鉴定室公开拍卖,司法鉴定室认为不适宜拍卖的,送交相关机构变价处理。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每年度末由监察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对年度涉案款物工作进行检查,列入考核内容。各部门与财务每年核对涉案款的收付情况,确保款项账目清楚、准确。

第三十六条 卷宗归档材料应包含完整的涉案款发票和文档,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所附涉案款单据进行审核,审判管理办对票据附卷宗情况列入卷宗质量的评价标准之一。

第三十七条 法院涉案款工作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挪用、截留、私分、侵吞涉案款及其孳息的视情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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