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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管理制度
时间:2012-12-0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新闻发布管理制度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宣传工作,规范对外信息发布,协调与新闻单位关系,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及上级法院关于新闻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设立龙泉市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负责主持本院的新闻发布工作,对外以龙泉市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名义发布新闻、披露信息。新闻发言人视所发布内容由院领导指定。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

第三条  新闻发布会是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方式,由院领导提议召开。本院各有关部门发布的新闻材料应先呈院领导审核同意。对经院领导同意发布的新闻材料,新闻发言人会同提供材料的部门和办公室,共同拟定新闻发布稿或新闻发布提纲。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所发布新闻的内容包括:

(一)本院确定的重大工作部署或者工作思路;

(二)审判工作中的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活动;

(三)重大、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

(四)其他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不定期召开。召开时应邀请各新闻单位参加。新闻发布会主要采用向新闻单位发布通稿的形式,亦可视具体情况允许记者提问。报道发言人回答提问的内容,须经发言人审核。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可以邀请与新闻发布内容有关的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新闻发布会,并在新闻发言人的主持下,介绍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第七条  新闻记者来院要求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须凭有效证件提前与法院办公室联系,办理登记手续,提交采访提纲。

第八条  对案件的采访是否许可,一般由办公室联系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自行协商决定,重大案件须报院领导决定。不接受采访的需说明理由。

第九条  新闻记者采访庭审情况的,应按规定接受安检,需对审判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应事先征得许可,并遵守法庭规则。

第十条 新闻记者采访后所作的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文责自负。重要稿件须经法院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龙泉市人民法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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