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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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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12-12-0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一)诉讼档案

1、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根据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2、各类诉讼文书必须按规定标准用纸,并打印或用毛笔、钢笔(用墨汁或碳素、兰黑墨水)书写、签发。

3、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4、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并逐页编号。

5、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指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材料袋内备用。文书材料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

6、每册卷宗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卷宗必须用线绳三孔一线装订,长度以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条,由立卷人加盖印章。案卷经承办审判人员检查后,要在备考表上签字,以示对立卷材料负责。

(二)文书档案

1、凡是反映人民法院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均必须归档。

2、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应放在文书内容针对的年度,不同年度的文书一般不得放在一起。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跨年度的会议,放在会议开幕年,跨年度的规划、总结,分别放在内容针对的第一年或最后一年。头年总结与次年计划写在一起的,应予分存印制件,定稿放在总结针对年,非诉讼案件,放在结案年。

3、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按照本院与文书制发机关的关系,分为上级、本院、同级和下级,不同级别的文书,应行当分开立卷,与本院有紧密联系的文书,不得分开。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书材料,一般也应分开立卷。

4、卷内的文书材料,必须依其形成规律和特点进行系统排列。通常是: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制件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非诉讼案件结论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他文书材料,按重要程度或时间顺序排序。

5、卷内文书材料,应按排序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或图表的画面页上,逐页依次编号。面号的位置,统一在每页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6、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卷宗装订前必须去掉金属物。在装订合格后,由各庭、局、室、队或责任人,于次年6月底前移交档案室。

(三)会计档案

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定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由会计保管满一年后,移交档案室。

(四)其他档案

均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移交档案室。

(五)其他

1、凡归档档案必须验收合格,如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返回立卷单位重新整理装订。

2、归档时立卷单位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两份,由责任人会同档案室当面清点无误,双方在移交凭证上签字后各执一份备查。

档案利用

1、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须持所在庭、局、室、队领导签字的调档卡,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归还。该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销借手续。

2、党委、人大、纪委和有关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借用档案,须持本单位的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或身份证),并经领导批准,办理借卷手续,方可借用,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归还。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取得正式借据,并限期归还。

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3、外单位查阅档案,应凭单位的介绍信(附本人工作证),并经领导批准,方可查阅、摘抄。

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查阅。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纪委、监察部门办案需要除外)。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它诉讼代理人须持调查专用证明、律师证、法律工作者证或身份证,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诉讼材料。查阅诉讼材料限于案件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以及各种证据材料。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带离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本院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借(查)阅诉讼档案副卷,确需借阅的,须经本院院长批准。

复印档案内容须经档案工作人员同意,凡不符合保密规定的,应予劝阻,必要时,请示领导审批。对摘抄、复印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4、调阅或借出的档案要按时催归还。归还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报告领导并及时查处。

5、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不得违反制度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档案保管

1、诉讼档案应按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类别分别保管。行政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司法鉴定档案、司法统计档案、声像档案等应按有关规定保管。

档案应按年度、类别、案号、档号的顺序由左到右、由上到下装柜保管,并在柜上标明档案的起止号,以便于查找利用。

2、随卷档案不能附卷的罪证,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但应标明罪证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像档案,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领导批准不得调用。

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其他物品。库房周围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3、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卷宗丢失、损坏褪变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及时解决,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4、必须爱护档案,发现破损、虫蛀、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5、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工作。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注意通风,库房内无人时,要关好门窗。严禁在库房内吸烟。

档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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