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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工作的规定
时间:2012-12-0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工作的规定

 

为了使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工作制度化、日常化,增强我院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切实提高全院干警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按照丽水市中院的通知精神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关于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法庭庭审活动的要求,结合我院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实际,现对我院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工作,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案件活动,既是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强联系和沟通及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的有效方式和重要途径,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

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案件活动要以促进法院与人大、政协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工作,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的质量和评议效果,更好地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更好地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庭审水平为宗旨。

旁听庭审活动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公开、突出重点、服务大局、务求实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既要热情接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又要积极创造便利条件和良好环境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提供方便。

第二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以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主,也可适当邀请担任中院特邀司法监督员的丽水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

第三条,旁听的案件范围应当是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的适用普通程序案件,重点包括:涉及本地区社会稳定或经济发展大局的重点案件;涉及群众切身民生利益保护,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表示关注的案件。

第四条,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活动的协调、联络、旁听计划的制订等工作,统一由分管院长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处(设在院办公室)负责,联络处负责协调法院内部相关部门的工作,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邀请、接待等事宜,并与人大、政协职能部门积极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旁听的各项组织工作。

第五条,切实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旁听案件的选择权。对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主动要求(向联络处提出申请)旁听庭审或本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的,相关业务庭和联络处协商确定旁听方案后,经分管院长批准,由联络处报告人大、政协相关职能部门确定。联络处应在案件开庭3日前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案件庭审排期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出旁听的邀请。

人大常委会、政协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旁听庭审活动的,在人大、政协相关职能部门确定旁听代表、委员人员名单后,联络处要及时与人大、政协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拟订旁听方案,并做好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的工作。相关审判业务庭要配合联络处认真做好庭前案源提供工作,并将相应案件的开庭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和案情摘要及时告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六条,每次旁听前,由分管院长、联络处、业务庭庭长、审判长或主审法官负责向参与旁听的代表、委员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可以口头介绍也可以书面介绍),如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发生的背景原因、主要的争议焦点等,同时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专业问题、具体的法律规定等进行必要的讲解,既使参与旁听的代表、委员在旁听前能对案件有大致的了解,又能使他们掌握一定的专业法律知识。相关业务庭和联络处还要提前充分做好旁听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由各业务庭(主要指立案庭)定期将各庭将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报联络处备案以便于旁听庭审活动的开展。各业务庭每年选择一到二个典型的、社会关注或反响强烈的、具有代表性的普通程序案件,主动配合联络处定期向人大、政协报告排期开庭的情况,使人大、政协及时掌握案件当事人、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和案情摘要等情况,便于旁听案件的选择、旁听代表、委员的确定和备案。

第八条,庭审结束后,由分管院长、庭长和参与旁听的代表、委员分别对庭审活动进行点评,重点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把点评情况及时向主审法官反馈。在点评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座谈或个别交流的形式,征询代表、委员对司法规范化建设和其他工作的意见,以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进一步提升。同时,对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题,需要法官释明的,由主审法官庭后释明,涉及相关部门的问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明,联络处认真做好问题意见的记录、书面解答工作。

第九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旁听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维持庭审秩序和安全保障,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应协同司法警察部门作好有关庭审方案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联络处负责组织召开由院领导主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收集、整理、反馈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及相关的督促落实等具体工作。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进行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报送人大、政协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案件宣判后,相关业务庭和联络处应及时将判决书寄送给人大常委会、政协相关部门及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一条,联络处在活动结束后,要对活动进行总结,并做好活动开展的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办公室要及时邀请媒体对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必要时可组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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