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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典型案例
时间:2017-08-2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例1

龙泉法院——孙志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擅自将其所有的车辆转让给他人,并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支付赔偿款,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41217,孙志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龙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被判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5179.75元,除判决前已经支付10300元外,还需支付24879.75元。孙志强服刑期间及刑满释放后,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2015331日,龙泉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并向孙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赔偿款24879.75元。孙志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怠于履行义务,并擅自将其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转让给他人,获得转让款55000元。但孙志强未如实申报车辆转让情况,并且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而未用于支付本案赔偿款,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龙泉法院以孙志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923,孙志强主动至龙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519日,孙志强将执行款26000元交至法院。2017330日,龙泉检察院向龙泉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孙志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龙泉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孙志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孙志强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二)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实践中,一些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来规避法院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擅自转让其所有的车辆,且转让款未用于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妨害了法院执行工作,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2

嘉善法院——高贤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

被执行人股东隐瞒已收到的公司货款,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义务,为逃避执行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分别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一)基本案情

 20126月至20139月期间,多家供货单位及个人因债务纠纷将被告嘉善城北管桩有限公司起诉至嘉善法院(涉及案件30余起),要求法院判令嘉善城北管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或归还借款,该批请求由嘉善法院陆续作出判决书或调解书予以确认支持。法律文书生效后,债权人陆续向嘉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嘉善城北管桩有限公司股东高贤荣未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隐瞒其在外收到的公司应收债权计1414300元,嘉善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交出款项。此外,20129月,高贤荣让公司会计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并将其中一部分由自己保管。后因担心公司应收款情况被司法机关掌握,遂故意将上述自己保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予以烧毁。另有职务侵占行为。

 嘉善法院以高贤荣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嘉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贤荣在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隐瞒公司收到的货款140万余元,致使判决的财产支付义务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为逃避司法机关调查,故意烧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另被告人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33.84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2016520日,嘉善法院作出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典型意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及受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要求被执行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如实报告,不得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进行补充报告。本案中,高贤荣作为公司股东隐瞒了其收到的公司货款,并拒不用于履行法院的判决,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全部得到履行,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被告人为逃避法院调查,故意烧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案例3

诸暨法院——陈建应拒不执行判决自诉案

 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司法拘留后仍不积极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02129日,陈建应向陈杏云借款17万元,后一直未归还。诸暨法院于2006213日作出(2006)诸民二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判令陈建应归还借款17万元。200683日,诸暨法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并向陈建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陈建应履行4万元,被依法司法拘留后履行5万元,其余债务长期未履行。2016617日,陈杏云向诸暨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陈建应拒不执行判决行为的刑事责任。诸暨法院审理查明,2012212日到2014131日期间,陈建应银行账户共入账120余万元,除去支付55万元代为保管资金外,剩余60余万元被用于支付工程款及其它个人开支,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导致法院判决未得到全部执行。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应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诉人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被告人陈建应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建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二)典型意义

 2015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从而把拒执罪案件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改为公诉与自诉并行,丰富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法律手段。同时,司法解释规定了自诉人在宣判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充分体现了自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本案中,陈建应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诸暨法院另2件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取得申请人谅解而撤诉。

案例4

北仑法院——孙万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被执行人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一)基本案情

 孙万良在经营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良运灯管厂期间,拖欠赵静、徐中南、邓传利等51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49 333元。根据徐中南等人的申请,北仑法院于2012725日裁定准许徐中南等人的财产保全请求,并依法查封良运灯管厂的机器设备、产品及被告人孙万良名下浙BQ835T小货车一辆(市场评估价为人民币27 900元)等财产,并于2012119日作出对上述财物予以拍卖的执行裁定。在拍卖过程中,被告人孙万良指使其弟弟孙万君于20121229日将北仑法院已依法查封的前述货车以人民币15 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宋某,致使车辆拍卖无法进行,申请执行人胜诉利益不能实现。2016414日,北仑检察院向北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孙万良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北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万良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万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北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孙万良拘役五个月。

(二)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义务,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予以非法处置并转移,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旨在告诫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为逃避履行而实施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行为,均将面临刑事处罚。

案例5

磐安法院—— 张生浩、厉藕香妨害公务案

被执行人明知法院工作人员系执行公务,仍以暴力方法威胁、阻挠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624日下午,磐安法院玉山法庭工作人员前往磐安县尖山镇楼下宅村楼苑新区35号,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姗英执行拘传,遭到张姗英母亲厉藕香、父亲张生浩的阻拦。厉藕香在明知法院工作人员系执行公务,先是将法院工作人员推出门外,接着又用菜刀挥向法院工作人员,并以言语相威胁,经张姗英劝住并夺下菜刀。后厉藕香见法院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拍摄,又上前抢夺执法仪,被法院工作人员制止。被告人张生浩在二楼听到吵闹声,即手持橡皮榔头从楼上冲下,举起榔头砸向工作人员,张生浩得知是法院工作人员前来执行公务后,仍然举起榔头威胁工作人员。磐安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张生浩、厉藕香以暴力方法威胁、阻挠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生浩有期徒刑六个月,厉藕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妨害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暴力抗法案件。被执行人明知法院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暴力阻碍,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企图以暴力方式抗拒执行者均应引以为戒。

 

案例6

拱墅法院——周晓、王之荣虚假诉讼案

被告人为稀释债权、逃避债务,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并申请执行、参与分配,案发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3523日,周某义、周某荣因民间借贷纠纷分别向拱墅法院诉请被告人周晓、周丽娟(另案处理,双方夫妻关系)偿还借款合计本金人民币75万元及利息,并申请保全查封了被告人周晓、周丽娟名下的一套房产。后经调解,双方分别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归还本金及利息。同年71日,被告人周晓为逃避债务,伪造了向被告人王之荣借款193万元的借条,准备了部分银行往来凭证,指使被告人王之荣于79日向拱墅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被告人周晓及周丽娟偿还王之荣本金人民币193万元及利息。被告人王之荣配合周晓完成诉讼程序,在庭审中虚假陈述债务为193万元。法院于201389日判决周晓、周丽娟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偿还本金人民币193万元及利息。2013925日,王之荣在周晓指使下在强制申请执行书上签字,向拱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周某义、周某荣分别也于20142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周晓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移送公安立案查处。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晓犯妨害作证罪、王之荣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向拱墅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符合修正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结合案件情节,于2016616日作出判决,对周晓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王之荣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7

北仑法院——李存晓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被执行人明知是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仍伙同他人予以变卖,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赵某等28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华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北仑法院于2016111日查封了华力公司的机器设备(冲床30台、剪板机2台、行车2台、铲车1台),并张贴了封条,该批机器设备存放于北仑区小门海发路9号厂房内。北仑法院于530日裁定拍卖前述机器设备。66日,北仑法院发现涉案机器设备丢失,华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锋、职工李存晓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北仑法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同年914日,犯罪嫌疑人李存晓被抓获,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66月初,李存晓在明知蔡国锋(另案处理)经营的华力公司的部分机器设备已被北仑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仍串通蔡国锋联系屠某某前来收购,并将其中28台被查封的机器设备(评估价值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和4台未查封的机器设备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变卖。2017310日,北仑检察院以李存晓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提起公诉,北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李存晓明知是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仍伙同他人予以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且系共同犯罪,李存晓系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明显,依法应予惩处。另与其串通变卖机器的华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锋,目前已被提起公诉,北仑法院正在审理中。

(二)典型意义

 

查封、扣押、冻结是司法机关为保障司法活动顺利进行和生效裁判有效执行而采取的法律强制措施,是维护法律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被非法处置,不仅侵犯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必须依法予以惩处。本案中,华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锋、职工李存晓明知该厂的机器已被法院查封、进入司法处置程序,仍串通变卖上述机器,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案例8

萧山法院——李柏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冒名承建工程逃避执行,并将工程收入另作他用,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建工程过程中,拒不支付员工报酬,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一)基本案情

20101029日,萧山法院作出(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判决李柏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某借款24.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11228日,萧山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并依法发出执行通知。李柏灿为逃避执行,以其哥哥李柏祥的身份承包华瑞晴庐外立面石材幕墙工程,并于20144月至20157月期间,从山东美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收取工程款70.5万元,在获得工程款后未先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此外,李柏灿在前述工程施工期间拖欠工人工资36.9万余元,经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仍未支付。

 

公安机关侦查确认相关事实,检察院提起公诉。萧山法院审理认为,李柏灿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柏灿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决,李柏灿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采用冒名方式承建工程逃避执行,极具隐蔽性,严重扰乱正常的执行秩序。其后未将工程收入用于履行判决,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在承建工程过程中,拖欠员工工资后逃逸,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例9

黄岩法院——陈玲菊、程红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谋将车辆转移登记到他人名下,未履行相关判决,却长期使用该车辆,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共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5817日,黄岩法院判令陈玲菊赔偿王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3770.11元(含已支付的20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判决生效后,2015924日,黄岩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并于1012日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陈玲菊立即支付王某某经济损失113770.11元及迟延利息,并要求在不能立即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如实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陈玲菊未履行相关义务,也未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据查,被执行人陈玲菊为规避自己的肇事车辆浙JC321J号马自达轿车(价值人民币7万元)被法院执行,串通案外人程红伟,故意将该车过户给程红伟。但被执行人陈玲菊仍长期使用上述车辆,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同时查明,陈玲菊、程红伟在民事判决后,以涉案车辆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得人民币55000元,上述款项被用于归还陈玲菊的其他债务,未用于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查明陈玲菊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有乘坐飞机至澳门游玩,使用高档手机等高消费行为。201647日、8日,陈玲菊、程红伟因本案被黄岩法院司法拘留,但陈玲菊仍未履行执行义务。

黄岩法院以陈玲菊、程红伟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511日陈玲菊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后履行完毕了全部执行义务。当月24日、27日,陈玲菊、程红伟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7619日,黄岩检察院提起公诉。黄岩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玲菊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程红伟明知陈玲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仍与其共谋并配合实施拒不执行的行为,情况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二人均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陈玲菊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陈玲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规避车辆被法院执行,将其所有的车辆名义上转移到案外人名下,实为自己使用,在判决生效后拒不申报该车辆,属隐匿财产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执罪。程红伟帮助实施隐匿财产,构成了拒不执行的共同犯罪。此外,陈玲菊在判决生效后不履行义务,还外出旅游、购高档手机实施高消费行为,违反了限制消费令,亦属拒不执行的犯罪情节。

 

案例10

婺城法院——郑春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长期拒不腾退司法拍卖房屋并恶意拆卸屋内设施,导致拍卖房屋无法交付,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在郑春媚与徐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过程中,郑春媚表示其名下的房产已被婺城法院裁定保全,因债务无法履行,同意对其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承诺于20158月底前将房内的私人生活用品搬走,其余物件及装修一并评估拍卖。2015716日,婺城法院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923日,婺城法院向郑春媚送达《估价报告书》和拍卖《执行裁定书》,告知将依法拍卖其房产并责令其腾空,郑春媚再次书面保证于1115日前自行腾空房屋,但未按时腾退。

2016126日,涉案房产拍卖成交。经多次敦促,315日,郑春媚短信告知案件承办人其房屋已腾空可以交付。但经实地勘察,房产里面的木门、地板、木楼梯、吊顶等物件已被拆除搬走,房子装修情况破坏严重。经调查,郑春媚承认指使他人对该房屋的门、地板、吊顶等部分固定装修进行拆卸转移。317日,婺城法院对郑春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郑春媚上述行为,直接导致拍卖房产无法交付买受人,经买受人申请,法院退还拍卖款。经评估,房屋拆卸后,价值减少65.93万元。

婺城法院以郑春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1119日,婺城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春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郑春媚多次未按期腾退房屋,在明知房产已经拍卖成交且在被告知不得对房屋内的固定装潢进行破坏的情况下,故意损坏房屋里面的装修及硬件设施并予以转移,阻碍人民法院进行资产处置,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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