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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法院成功执行一起历时3年的交通事故赔偿案
时间:2010-09-03  来源:龙泉法院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2010年7月11日,一个电话给申请人吴某带来了巨大的喜悦,她等待了3年的交通事故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终于有了着落。当从执行人员手中接过6万元的赔偿金时,吴某不禁激动得泪流满面。

    祸从天降   肇事者失踪

    2007年10月20日,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是一个普通的日子,但对于吴某来说,却是一个祸从天降的日子。当日,吴某驾驶电动车从龙泉市新丽浦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芳野青年寺门口地段时与洪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吴某颅脑外伤,脑积水,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后经交警查证,肇事司机洪某为酒后无证驾驶,车亦并非本人所有,是从同乡工友王某处借来骑的。

    事故后双方协商不成,受害人吴某将肇事者洪某以及车主王某起诉至龙泉市人民法院,要求二人承担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责任,经法院判决,被告洪某应赔偿吴某166389.6元,车主王某对以上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两被执行人均为重庆武隆县人,暂在庆元银泰集团工地做工,无固定住所,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肇事者洪某接受完交警询问,即离开龙泉,去向不明。车主王某在支付68000元医疗费后,也去向不明,故吴某的98389.6元赔偿款一直未得到清偿。

    2009年6月17日,申请人吴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龙泉法院立案执行后,一直着力于寻找两被执行人的下落,2009年6月29日,执行人员到庆元县银泰集团工地寻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该工地已经处于停工状态,寻找未果。因两被执行人均系重庆武隆县人,故本院通过丽水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委托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委托后,法院执行人员并未放弃寻找线索,2009年10月15日,由于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某在青田有暂住信息,于是执行人员立即赶赴青田,经查实,王某已经不在登记的地址居住,最新地址居住地为丽水银泰温馨园工地,于是执行人员又赶赴丽水。由于王某做的是短期工,流动性强,在丽水也未找到其下落。这时候重庆武隆县法院也传来消息,被执行人王某,洪某已经外出打工好几年,一直未曾回家,案件无法执行。   

    执行人员:一定要办好这个案子

    从立案至今,执行人员费尽心血的多次寻找,外省法院的积极努力,始终得不到案件的有利信息。一方面是申请人渴望得到救助的殷殷期盼,另一方面是被执行人处心积虑的一再逃避,本着维护正义,帮助弱者的办案理念,经过执行局领导的多方努力和协调,龙泉市公安局答应协助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员的下落。于是,2009年 12月15日,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等待消息的过程是漫长的,而申请人吴某的伤情又愈发的严重,由于颅脑损伤引发的并发性癫痫每天都要发作好几遍,而家里经济情况又非常窘迫,在做前期治疗时已经借了亲戚朋友不少钱,现在更是连后续治疗的医药费都支付不了。吴某的母亲季某看着女儿这样被伤病折磨,内心焦虑万分,几乎每天隔几天就来法院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在这种焦虑情绪的作用下,吴某的家属对于法院办理案件的种种困难也缺乏理解,对于案件目前的实际效果也不能接受,几次去信访处,效能办等单位反应情况,市政府领导对于申请人的遭遇也非常的同情,并作出回应,希望法院能够加大执行力度,切实为申请人解决困难,保障其合法权益。看到申请人如此的痛苦,市委领导如此的重视,而目前案件情况依然不明朗,执行局全局上下既同情又难过,既感到责任重大又倍感压力,但是,最后所有的情绪都凝结成一个信念,一定要办好这个案子。鉴于申请人目前的现实状况,院领导决定,一方面,帮助吴某申请司法救助金,以解目前的燃眉之急;另一方面,保持与公安的信息交流,随时了解是否有被执行人的线索。   

    平等协商,人性化执法

    功夫不负有心人,时隔半年之后,2010年7月11日,一个电话带来了巨大的喜悦。被执行人王某在从南昌赶往青田的时候,被青田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发现并扣留。执行人员当即协同龙泉公安局干警一起赶往青田,把被执行人王某带回龙泉,当晚,执行局领导和执行干警不顾周末休息,坚持加班加点,做王某的思想工作,向王某解释了他对洪某的追偿权,让他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家属也到了办公室,向王某详细说明了吴某目前的身体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希望王某能够从人道角度出发,依法履行赔偿义务。经过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思想引导和对法律的深刻解释,经过申请人推心置腹的交谈和协商,王某的态度也变的缓和明确,一方面,他为自己的不当出借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另一方面,他也表示要主动履行法律要求的赔偿义务。当晚9点,经过双方协商,王某当即打电话向各方亲戚借来六万块钱,汇至法院账户。至此,这起历时三年的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终于在多方的努力下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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