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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法院司法保障“五水共治”八条意见
时间:2014-01-1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提高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实效,保障我市“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的“五水共治”专项行动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高院《关于加强环保行政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通知》、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龙泉市水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会议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为我市“五水共治”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

1.要把保障“五水共治”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切入点。贯彻好市委的决策部署,依法审理和执行涉“五水共治”的各类案件,既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法院贯彻群众路线、回应群众关切的迫切需要,检验干警队伍、提高司法能力的有利契机。全院干警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五水共治”专项行动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立足自身职能,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办理,充分发挥裁判的教育、引导和强制功能,助力专项行动依法推进。

二、发挥职能,为“五水共治”各项工作依法有序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2.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治水导向作用。根据刑事和解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以下案件建议不适用或慎重使用调解、和解的方式结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违法行为中负有赔偿、修复生态环境等义务的当事人不积极履行义务的案件。除上述案件外,在处理生态环境破坏类案件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刑事和解、民事调解,通过责令补植复绿、发布强制令等手段,积极促进涉案生态要素的及时修复,充分发挥恢复性司法的教育、预防和恢复功能,助推“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工程”、“ 水土保持治理修复工程”的有序开展,努力扩大治水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依法保持对破坏污染环境类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势。严格按照“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处水源地污染、破坏水生态环境等类型的相关犯罪,严厉打击在治水领域中发生的贪污受贿犯罪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执法不公不严等渎职失职犯罪。妥善运用刑事惩罚手段保障“三江源”水生态修复工程,保障“企业污染防治提升工程”、“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 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工程”、“ 城乡饮水安全保障工程”“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工程”、“ 监管监控能力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优化浙西南绿色生态建设,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4.强化行政审判与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和保障治水各项措施依法有效实施。根据省高院与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环保行政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通知》中确立的“法院监督协调、环保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原则,探索开展环保非诉案件强制执行分类处置。对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具有可执行性的环保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15日内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综合利用司法拘留、罚款等多种手段,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执行义务

三、强化联络,构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合力治水工作机制

5.建立常态联络机制。成立治水涉诉联络工作组,由行政庭分管领导任组长,立案、审理、执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专项负责与市治水办公室的沟通联络,及时掌握我市水资源分布与治水工作进展情况。联络工作组下设办公室,由行政庭庭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与治水办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联络工作,定期通报、交流以下事项:1)新颁布的重要司法解释及环保审判执行方面的相关信息;(2)新颁布或修订的治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3)治水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的收结案情况;(4)治水责任部门的应诉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司法建议;(5)重大、典型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审结、执行情况;(6)治水重点工作部署,推进生态市建设的重要举措;(7)其他需要通报的信息。

6.探索建立专门审判机构。探索建立专门的审判机构,实行治水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专业化审理。必要时可探索设立治水巡回法庭。过渡期间,可成立专门的治水案件合议庭,由相关审判部门归口管理,指定专人办理治水案件。

7.强化司法宣传、司法建议。及时向媒体、社会公众介绍保障治水专项行动的司法措施和典型案例。注重在“世界水日”、“世界环境日”、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治水氛围。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治水案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旁听审理。在治水案件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可向环保、国土、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在诚信评价、资格准入、资金信贷等方面对破坏环境、治水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限制。

8. 健全专业人才培训、交流机制。选任一批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历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发挥专业人才辅助性作用。建立健全与环保部门的相关业务培训、调研工作互通机制。对治水案件带有普遍性的疑难问题,可与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调研组进行专项调研,形成调研成果,指导推进工作。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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