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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4-03-1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丽中法〔201347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我市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为此,市中院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了《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将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市中院行政庭。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48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行政诉讼司法环境,统一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我市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湖州市、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完善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通过试点工作,有效提升全市行政审判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推动全市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是指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应当坚持和体现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

三、具体措施

市中院按照有利于促进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有利于试点工作推进的原则,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可以每两年指定一次集中管辖法院。市中院行政庭应当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相对集中管辖和案件审理中的问题。

1、指定管辖权依法由市中院行使,非集中管辖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行政起诉状后,报请市中院按下述管辖范围指定管辖。根据现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指定管辖工作开展情况,先行确定莲都区人民法院、龙泉市人民法院和松阳县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其中莲都区人民法院管辖青田县、缙云县、松阳县辖区范围内及市本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龙泉市人民法院管辖莲都区、庆元县、云和县辖区范围内的一审行政案件,松阳县人民法院管辖龙泉市、遂昌县、景宁县辖区内的一审行政案件。

2、一审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先行受理,再由受案法院上报市中院统一按前述确定的范围指定到相应法院管辖。

受案法院应加强立案审查,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做好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工作。对于可以补正或更正的起诉状,应依法指定期间给予补正或更正,补正或更正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在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做好集中管辖制度的宣传、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工作。受案法院可以暂不收取诉讼费,待市中院指定管辖后,由原告向被指定管辖法院缴纳。

受案法院应在案件受理后三日内将有关材料一并移送市中院立案庭。市中院行政庭、立案庭应加强配合,协同做好行政案件的立案受理及指定管辖工作。市中院立案庭应当在七日内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裁定由被指定管辖法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后,市中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部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法院。

3、集中管辖法院应当合理调配行政审判力量,充实行政审判人员,除庭长外至少配置一个合议庭。

4、集中管辖法院一般应当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并可以委托非集中管辖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或代为宣判,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5、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应当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辖区行政案件的受理、移送、执行及协调工作。根据《信访条例》的属地管理原则,非集中管辖法院应当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辖区内申诉信访案件的化解稳控工作。

6、全市法院的立案庭和行政庭应当加强联系,及时妥善解决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本方案自201351日起实施,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行政诉讼相对集中指定管辖制度的意见》(丽中法[2010]16号)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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