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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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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简介
时间:2012-01-2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民事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强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项执法活动。为充分保护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现在向您介绍民事执行程序。

  一、申请执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申请应当向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提出。第二,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执行书。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身份证明;4.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第三,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二、法院受理

  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申请,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草药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接受移送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三、执行收费

  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应当按规定预交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不预交申请执行费,执行费用按实际执行标的计算,在执行款中收取。

  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双方当事人和解的除外。

  四、举证责任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该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及其下落等情况。

  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主动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五、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执行异议

  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七、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可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八、执行回避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员回避,但应说明理由。执行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

  九、执行结案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2、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4、裁定不予执行;5、已发放再执行凭证。

  十、执行监督

  因执行人员工作不力而导致执行案件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或对执行案件久拖不执的,经查实后,执行法院重新指定承办人。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举报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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