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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关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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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特殊被执行主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告
时间:2017-06-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组织部等44个部委《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特殊被执行主体惩戒措施,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市两级人民法院于即日起对特殊被执行主体依法开展专项执行活动。为此,公告如下:
一、凡在全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特殊被执行主体,应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到执行案件所在人民法院主动履行义务。
特殊被执行主体包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的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等自然人义务主体,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国家出资企业等法人义务主体。
二、未在限期内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信用惩戒,一律将前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并将失信情况抄告其所在单位、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监察委员会。
三、未在限期内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住所进行搜查,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四、对于有能力履行而转移隐匿财产并故意躲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将采取布控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
五、对阻挠、围攻人民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将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民事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广大群众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人身或财产线索,可直接拨打举报电话或通过微信举报,人民法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严格保密。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特此公告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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