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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龙泉法院巡回审判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
时间:2020-12-0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122日上午,龙泉法院召开巡回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民商事及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工作情况,发布巡回审判典型案例。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30余人参加。

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还能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与影响力。近年来,法院一直致力用群众听得懂、看得见、信得过、靠得住的方式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积极打通司法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社会。

 

发布会上,龙泉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伟介绍了民商事、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工作情况。

 

民商事巡回审判工作情况

 

 2019年,我院民商事案件适用巡回审判84件,2020年民商事案件适用巡回审判79件,在全市法院考核中名列前茅。

 

民商事巡回审判工作怎么做的?

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建设

 专门成立巡回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并出台《关于巡回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把巡回审判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进抓好抓实。强化巡回审判工作与诉源治理工作相融合、相衔接,出台《关于建立巡回审判联络工作实施规定(试行)》文件,与基层综治中心、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络机制。

 邀请政协委员、仲裁院仲裁员、各业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代表参与座谈会,向其介绍法院司法便民的诉讼服务措施及巡回审判亮点工作,听取各代表意见,并争取各界人士对巡回审判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工作

 秉承保护优先、修复为重的理念,深耕“5G绿境特色品牌,创新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服务保障美丽龙泉建设展现了应有的司法担当。

 

 

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工作

如何推进的?

 

 发挥巡回审判以案释法的作用与功效。运用巡回审判车,对相关案件深入水源地、重点林区等事发地及周边区域开展巡回审判,通过庭前法律宣讲、庭中以案说法、庭后普法答疑的形式,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办理出了一批影响深、效果好的典型案例。

 

 借力巡回审判助力国家公园建设。立足于维护好龙泉优质的生态环境,着重助力国家公园建设,在龙泉山旅游度假区(凤阳山)巡回审判点的基础上,联合相关部门在凤阳山国家自然保护区设立生态保护联络站,推动建立符合区域特点的“国家公园”审判工作体系。今年6月在凤阳山管理处百山祖国家公园宣教中心成立“5G绿境”生态司法宣教基地,努力建设成为我市具有标志性的可视化宣教场所。

 

发布典型案例


案例一:原告周某与被告林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林某、李某系夫妻关系。20141225日、201515日,被告林某因收购木耳需要两次向原告周某借款各50000元,共计100000元,并向原告周某出具借条两份,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当日,原告周某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告共计100000元。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林某总共还款5000元,其中20181231日,被告李某还款1000元,事后在还款记录上签字。之后两被告未再归还借款,遂涉诉。

【裁判结果】

龙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林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应归还借款本金95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李某在借款时虽未在场,也未在借条上签字,但其之后向原告归还了部分款项,可以视为其与被告林某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案涉借款用于家庭经营即收购木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李某应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虽是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但却展现了司法服务的柔情。一被告因长期卧病在床行动不便难以到庭参加庭审,承办法官在了解实情后联系原告、被告当事人,在征询双方意见后,决定将法庭搬进被告家里。开庭当日,审判员、原告、被告围坐在小桌子旁进行开庭,被告所在村的村长、书记及村民在一旁旁听。承办法官引导当事人有序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等庭审程序,整个流程不超半个小时。

开展巡回审判工作为交通不便等偏远地区、行动不便当事人带来极大便利,切实保障其诉讼权益,同时通过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接地普法、就地接访等,以案件审理为契机就地释法明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效果,深受群众好评。


案例二:原告龙泉市上垟镇小黄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5722日,原告小黄南村委会发布招标通告,将鬼大门毛竹山进行承包招标,被告李某中标,双方没有当场签订协议。之后,被告李某缴纳了20152016年度的承包费。20179月,部分村民认为被告李某未缴纳2017年度承包费,用拉沙堵路的方式不让李某拉毛竹进行买卖,导致被告李某砍伐的毛竹不能及时运出,造成损失。至此,双方矛盾激化。原告小黄南村委会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支付2017年度的林权承包费。

【裁判结果】

龙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黄南村委会与被告李某之间形成林业承包合同的法律关系,被告李某延期支付承包费,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以延期支付承包费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林业承包经营需要承包方投入人力物力,毛竹产出需要一定时间,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双方利益,故本案中原告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但被告自愿同意解除合同,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承包合同因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林业承包合同,并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小黄南村委会2017年度的承包费。

【典型意义】

本案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在农村中较为普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审判结果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并且双方当事人均在小黄南村。考虑上述因素,龙泉法院选择在原告、被告所在地进行巡回审判,以此敲响龙泉市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第一锤。庭审现场坐满了旁听的村民。

林权纠纷、相邻权纠纷等案件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案件类型较为典型,在案件当地开展巡回审判工作,不仅能就地解决群众矛盾纠纷,还能扩大案件审理效果,演变为一场实地的普法教育宣讲,让群众学习法律知识,感受法律权威,增强法律意识。

案例三:被告人兰某庆、王某平、翁某卫非法猎杀、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以“巡回审判”扩大宣传,实现全社会对自然的敬畏

【基本案情】

20171112日下午,被告人兰某庆在龙泉市某山场猎捕白华”1只带回家中。次日,兰某庆又在另一山场上猎捕果子狸3只。后兰某庆分别以140元、600元的价格将1白华3只果子狸出售给王某平。王某平又分别以400元、270元的价格将1只果子狸及白华出售给被告人翁某卫。翁某卫拿到王某平宰杀的白华后带回家中烹煮食用。经鉴定,涉案白华学名为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果子狸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平非法收购、杀害、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兰某庆猎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翁某卫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结合各被告人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王某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对被告人兰某庆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对被告人翁某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判例被告人王某平、兰某庆共同赔偿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八千六百元;被告人翁某卫对上述款项中的人民币六千二百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三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今日龙泉》报刊发表道歉信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丽水市首例涉环资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法、检两长分别担任审判长、公益诉讼人,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在竹垟畲族乡公开开庭审理,同时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等200余人参加庭审观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家证人出庭说明猎杀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环境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计算标准,七人合议庭经评议后对该案当庭宣判。在大多数人眼中,抓捕、贩卖、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是违法的,但对购买这些野味也会涉嫌违法并不知情。买卖野生动物与非法猎捕、杀害等行为往往形成链接,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巨大伤害。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通过巡回审判、专家证人出庭等全方位、多角度的庭审模式扩大宣传,有利于形成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动植物生态资源的良好氛围,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案例四:被告人王某全、王某元等六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阳光下的巡回审判

【基本案情】

20171213日,被告人王某全、王某元等人经商量后携带工具到达龙泉市小梅镇垟岙头村三里地块。被告人陈某新、王某某闻风后与四人汇合。六被告人在明知该区域处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区范围内的情况下,仍由王某全、王某元、陈某新以铁板、镰铲及锄头等工具刨挖古青瓷碎片,王某财、王某某用簸箕倾倒刨挖出的泥土,郭某辉挑拣出土的瓷片放入蛇皮袋。六被告人在盗掘青瓷碎片的过程中被龙泉市大窑龙泉窑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所工作人员当场发现,随即逃离现场。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财、王某元等六人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窑址,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结合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对六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六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该案以巡回审判的模式在小梅镇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当天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地300余村民参加庭审观摩,合议庭经评议后对该案当庭宣判,六村民获重刑。小梅具有龙泉最为密集的青瓷古窑址,近年来在此上演的盗挖青瓷事件屡见不鲜。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开展该案的审理,能切实发挥刑法的威慑力,在打击犯罪的同时预防犯罪、震慑潜在犯罪分子,达到巡回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案例五:被告人郑某林滥伐林木案——巡回审判进乡村,滥伐林木须受罚

【基本案情】

20193月,被告人郑某林承包“白若塆”山场及该山场南侧“狐狸圳”山场。20193月至6月,郑某林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与其一起对上述两处山场内的阔叶树进行采伐,并予以出售。经鉴定,郑某林在两处山场采伐林木蓄积共68.6888立方米。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一起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结合其坦白、退赃等量刑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龙泉有“浙南林海”之称,也是浙江省重点林区县之一,丰富的林木资源隐藏着巨大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然而,近年来因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已办理许可证但超范围、超数量砍伐林木的案例却不在少数。加强普法,帮助群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避免触碰生态红线刻不容缓。上述案件以巡回审判的模式在宝溪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庭审当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干部及当地群众等近百人旁听庭审。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走村入户发放普法宣传手册,通过多形式的普法模式让保护林木深入人心。

案例六:被告人陈某、丁某污染环境案——巡回审判进社区

 【基本案情】20187月初,因某有限公司酸洗车间积水严重,时任车间主任的被告人陈某经汇报请示后指示酸洗车间工人用铁锤将位于酸雾塔后面的围堰砸开了一个缺口用于排水。雨水排出后,陈某明知围堰缺口存在废水外排隐患,仍然对该缺口放任不管,未及时安排专人进行修补。在此期间,酸洗车间的酸洗工人、被告人丁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围堰存在缺口。201882日中午,丁某在将酸洗母液抽至酸洗池的过程中未认真履职,致使酸洗母液满出至车间地面,后丁某使用消防水管冲洗、稀释满出的酸液,冲洗的废水通过围堰缺口排放进入外环境。经监测,外排的废水中总镍、总铬、六价铬的含量分别为4720mg/L721 mg/L686 mg/L,均超过国家允许排放的最高值。被告人所在企业在案发后与当地环保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丁某违反国家规定,在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含镍、铬超标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其所在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等情节,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日常管理不严,具有侥幸心理是当前企业环境污染的多发原因。加大该类案件违法犯罪成本,加强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是当前解决及预防企业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该案法官基于生态修复理念,将二被告人所在企业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作为量刑参考,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同时,以巡回审判的的方式在污染行为发生所在地的不锈钢产业聚集的社区公开开庭审理,邀请政协委员、环保部门、企业代表及群众等50余人全程参加庭审观摩,并当庭宣判,起到了良好的司法宣传和法治教育作用。庭审结束后,开展现场普法,提高全民环境保护参与度,实现打击一犯罪,教育一大片的法律效果。

 

 下一步,龙泉法院将积极推动巡回审判工作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巡回审判的含金量和附加值。主要有以下措施:一是加大巡回审判改革力度。遵循“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提高巡回审判的质与量。二是加强各机构部门联动。强化与基层综治中心、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的工作相融合,发挥常态化工作联络机制,形成司法、行政、社会共助巡回审判制度落地深根的良性互动格局。三是发挥巡回审判法治宣传功能。利用多媒体平台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报道,形成“巡回一案,影响一片”的普法教育效果,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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