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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
时间:2018-11-2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近年来,受经济发展下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市场萎缩、资金链断裂、经营状况陷入困境,导致人民法院受理清算和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15-2018年,我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处置“僵尸企业”,努力保障和服务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为分析掌握破产审判动态,总结过去四年的破产审判经验,厘清破产案件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强化破产审判与政府决策、监管部门的良性互动,共同构建健康和谐的企业生存环境,现将2015-2018年龙泉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第一部分 破产审判概况

 

(一)清算破产案件收案态势平稳,但结案率持续走低

 

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类案件年度收案情况:20155件,20163件,20173件,20185件(其中4件为执转破案件),总共收案16件。[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市法院破产、清算案件收案数较为平稳,但16件破产案件中仅结案2件,结案率仅为12.5%。为预测今后发展趋势,我们对近几年普通民商、执行案件的收案情况进行分析发现,以同一企业为被告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并且现多已结案并进入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因这些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出现大量终本案件。这些执行案件完全符合最高法院推出的“执转破”程序的启动条件,今年我院执转破案件已受理4件,如下一步继续推进“执转破”工作,破产案件数势必急剧攀升。

 

 (二)案件行业分布特点明显,成为经济形势的晴雨表

 

由于我市坚持“腾笼换鸟”,依法有序推进淘汰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在受理的破产案件中,传统产业比重较大。20152018年收案的16件破产案件中,传统制造业占比87.5%,达14件之多。并且我市林业资源丰富,在传统制造业中涉及木制品加工、制造的企业有7件,系破产案件多发领域。

 

(三)破产案件涉及企业职工人数多,社会稳定压力大

 

2015年以来受理的16件案件中,破产企业职工总数达860余人,案件涉及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社保待遇等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维稳压力大,审理难度大。

 

(四)破产企业欠金融类债务较多,金融风险加大

 

2015年以来受理的16件案件中,欠银行债务5000余万元,约占全部债务的44.5%,导致金融风险加大。

 

(五)普通债权清偿率低,各类利益群体矛盾突出

 

由于破产企业大多数财产设定担保,有的应收款和库存货物也设定了质押和浮动抵押,担保权人在破产财产清偿前依法享有别除权,破产企业可供劳动债权、税收债权及普通债权清偿的“干净”资产较少。同时,破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拖欠职工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等劳动债权的情况比较普遍,劳动债权在无担保债权中按第一顺序受偿,在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劳动债权后,用于清偿第二顺序和第三顺序的破产财产变得更少,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极低,甚至为零。

 

(六)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审理周期长

 

破产案件审理、重整不仅涉及企业与其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各类合同关系,还有与工商、税务、社保、建设、土地、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交错的管理关系,法律关系相当复杂,一些程序节点和工作措施法院单独难以控制和推动,需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才能推进案件的审理。其次,破产程序举措是否有效,客观上也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实践中,一些案件因为市场不景气难以吸引重整战略投资者和破产财产购买人,破产程序长期“停摆”。一些破产案件审理中审判人员变动频繁,新接手人员办案经验不足、对前期案情不了解,难以快速采取适宜措施推进程序,这又进一步拖延了办案时间。

 

 

 

第二部分 破产审判反映出的突出问题

 

(一)影响破产程序有序推进的问题

 

1.破产程序启动动力不足一是社会普遍对破产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的作用认识不够,特别企业经营者认为实施破产清算很不光彩。有的担心因历史遗留问题,职工权益无法落实,造成大量不稳定因素。二是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存在财务危机后,他们更倾向于展开个别追偿程序,而不是去申请破产,只有那些在勤勉竞赛中“落后”的债权人,才有可能申请破产保护。对于债务人,如果其已经资不抵债,无论其采取哪种分配模式,都将一无所获,即使存在再生的希望,也往往选择自主性强的企业重组形式,而由人民法院、管理人监督、管控的破产程序主要保障破产债权的公平受偿。受此利益机制影响,许多“僵尸企业”不愿选择破产之路,宁愿选择“消极待命”或者违法成本低的“跑路”。

 

2.破产审判缺乏工作规范指南新破产法实施以来,案件虽呈增长态势但总体数量不大,我院2015年之前有10年无一起破产案件,导致破产审判经验积累较少,而且我院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业的审判团队,破产案件办案法官平时办案任务很重,大多就案办案,对相关制度和规范均缺乏系统的研究,破产审判包括立案、审理、归档等,都还没有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加之,破产法立法较为粗线条,在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担保物权实现、刑民交叉、破产中以物抵债等方面规则可操作性不强,很多破产案件事务办理缺少法律依据和案例参考,在法律适用、程序操作、文书制作等方面都缺少明确的依据和参照样本。

 

3.破产费用、管理人经验不足针对 “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 的所谓三无企业,破产管理人报酬和费用难以得到保障,给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带来实际困难。新破产法上破产管理人是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重组与和解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等事务的专门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目前龙泉市单位范围内仅有一家破产管理人,管理执业经验不足,工作能力有限,妨碍了破产案件的高效、有序推进和妥善处理。

 

   (二)影响资产清理、债务清偿的问题

 

1.破产企业债权清收难。由于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形成时间长,企业管理上存在疏漏,加之一些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无力清偿,导致破产企业的债权难以清收。

 

 2. 实物资产变现难。受宏观经济下行、投资萎缩影响,参与破产财产的竞买人较少,同时,破产企业的设备资产大多陈旧老化,利用价值不大,产品经长期积压,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严重偏离,一些专用设备因技术落后很难找到买主,即使有人购买,出价亦偏低,有的甚至出现整体拍卖无人竞买的现象。

 

(三)影响职工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1.职工劳动债权实现难由于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不够,破产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大都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因破产债务人的资产上大多设定了担保物权,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担保债权人享有别除权,优先于劳动债权,劳动债权仍难得到足额清偿,职工相关社保待遇不能落实,特别是接近退休年龄无再就业可能的劳动者无法正常退休,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2.多元利益主体平衡难企业破产案件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及其投资者、企业职工等多方当事人利益,参与主体众多,利益关系复杂,是经济和社会矛盾的突出体现和集中载体,有的案件涉及刑事、民事交叉,人民法院需在党委政府支持下协调处置好刑事被害人与其他主体利益平衡,稍有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第三部分 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健全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有序推进破产审判

 

按照“打基础、谋长远”的工作思路,坚持“抓基础、抓制度、抓规范”,坚持学习研究,适时制定破产案件的立案、审理、归档等规范,引入立案、审理重大或涉稳案件听证程序,做好文书上网、整卷归档等工作,规范破产案件办理流程,逐步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水平

 

(二)建立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强化破产审判内外协调

 

企业破产,事关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社会稳定,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密相联。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涉及大量社会管理问题的系统工程,需要市监、税务、社保、国土、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协作配合。因此,建立与政府部门破产案件会商协调机制,是做好破产审判工作的重要机制保障。依靠党委、政府,协调财政、人力社保、审计、信访、不动产、国土、公安、市监、税务等部门参与,对破产中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以联席会议等形式加以解决,保证破产案件平稳、高效推进。

 

(三)建立完善企业识别机制,加大困难企业救治力度

 

破产案件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大局。立与不立、立哪一类破产案件至关重要。为妥善推进破产案件审理,探索建立破产企业识别机制意义重大。受理识别机制应当坚持市场化为导向、分类判定和识别企业:一是产品有市场,但因资金不足而陷入破产;二是因企业管理不善、市场开拓不利而造成产品滞销的企业;三是产品没有市场,但经过调整还可以适应市场的企业;四是产能落后、需要淘汰的企业,分类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三种不同程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根据 “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的要求,依法依规有序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相关行业企业,大力推进市场出清。对于符合我市传统产业提升工程,具有营运价值和拯救希望的企业要及时救治,促进传统优势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尤其是要加大重整案件工作力度,一方面法院应指导和督促破产企业和管理人提前制定核心价值维持方案,积极引进优秀的意向投资人,使意向投资人尽快对破产企业有客观、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法院要指导管理人召集主要债权人参加多层次的会议,使债权人充分掌握意向投资人和重整的完整信息,并对预期清偿率、破产企业和意向投资人的履约能力能有理性的判断。

 

(四)建立管理人培训考核机制,促进管理人能力提升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案件的办理至关重要。针对我市破产案件办理中管理人工作制度缺失和不足,下一步我们将探索建立破产管理人廉政、权利和责任清单告知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廉政风险防控;还将探索建立管理人工作业绩考评制度以及分级管理、升级降级、增补淘汰等制度,根据管理人的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情况客观作出评价,以此作为对破产管理人指定选任、升降级、淘汰的依据。强化管理人竞争意识,引入有经验、有能力的管理人,促进破产管理人队伍发展壮大和整体素质提升。开展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工作,提高破产管理人专业化水平。

 

(五) 依法创新利益平衡机制,妥善协调各类群体

 

破产案件中利益群体复杂多样,很多涉及建设工程款、担保债权、劳动债权、税费、普通债权等多元权益主体,利益冲突激烈。依法平衡好各方利益是推进案件办理、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关键。破产程序本身就是一个各方依法进行利益博弈的过程,破产清算分配需要兼顾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等各方主体的权益;破产重整更要协调好各类债权人与股东、战略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利益平衡协调机制的探索创新对破产程序成功推进、维护公平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六)坚持破产案件风险评估,依法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坚持破产案件风险评估和报告制度。破产案件从立案审查就要做好稳定风险评估,要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提早作好风险防控、职工安置等工作预案,为顺利推进破产程序打下基础。破产案件应属于重大民商事案件中的一类,也属于重大民商事案件报告的范畴。建立破产案件报告制度,有利于破产案件的统筹协调、信息畅通、资源共享,也有利于对破产案件办理的交流提高。二是紧密依靠党委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当前,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出现了涉及金融债权数额和企业职工人数大幅度增加、民营企业破产的比例明显增多等新情况。绝大部分破产案件涉及职工安置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仅仅依靠人民法院根本无法稳妥解决,人民法院必须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和协调下,依法履行司法职责,发挥好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

 

(七)加强破产审判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一是通过设置专门合议庭或者固定审判业务骨干专门审理破产、清算案件,为破产审判工作提供专业化、常态化的组织保障;二是加强破产审判人员培训工作力度,通过业务庭“传帮带”、定期集中业务学习、参加上级法院业务培训、与发达地区建立双向交流学习机制等多种形式提升审判人员专业化水平;三是恰当考核破产审判绩效。破产案件审判难度大、事务杂、问题多,破产案件在工作量、工作性质、案件流程上应当区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要结合实际建立合理的破产案件绩效考核标准,充分调动破产审判法官积极性;四是加强队伍廉政建设,重视廉洁自律意识培养和监督工作,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与债权人、债务人和管理人的工作接触中始终守住廉政信条。

 

 

 


 

[1] 以上2015-2018年收案数以正式立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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