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龙泉市人民法院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新闻发布
当前位置:首页 > 龙泉市 > 新闻中心 > 新闻发布
关于通报我市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办理情况 新闻发布稿
时间:2018-05-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龙泉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境内动植物资源、水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更是高达84.2%,是名副其实的生态高地。近年来,因破坏环境资源引发的犯罪屡见不鲜,给生态环境保护带来难度。对此,我院认真履行刑事审判职能,在发挥刑罚惩治与预防犯罪作用的基础上,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我院办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5至今,我院共审结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67100人。其中,有1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六万元不等;有1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有88人因犯罪情节轻微,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另外,促使14名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向8名被告人依法发放补植令或管护令,补植复绿面积达50余亩,放养鱼苗数万尾。

 

二、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特点分析

 

通过对我院办理的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的分析,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件类型分布广。涉及失火罪、污染环境罪、滥伐、盗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8个罪名。二是破坏森林资源类案件比重大。其中滥伐、盗伐林木案件27件,占总数的40.3%;非法采伐重点保护植物案件10件,占总数的15.38%。三是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比例趋高。上述67件案件组成合议庭程序审理的达31件,占比总数的46.27%

 

三、我院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新举措

 

针对类型日益多样、情节日益复杂的案件特点,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态环境和公正环境资源司法保障的需求,我院准确把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时代使命,大胆创新、竭力合作、大力实践,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一)打造专业化格局,提升案件质效

 

确立现代化绿色审判理念,将绿色发展的现代化环境司法理念贯彻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注重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双重和谐,将被告人补植复绿、投放鱼苗等生态修复行为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彰显司法在惩治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

 

组建专门化审判机构。选任具有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的资深员额法官组建审判团队,实现刑事、民事、行政环境资源审判“三审合一”

 

设立专业化人才智力库。借助各界力量,邀请专业人员担任咨询顾问。确定了来自市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水利局等7个单位的13人担任咨询顾问,对环境资源损害程度鉴定评估、生态修复方案制定、生态执行记录及验收给出专业意见。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成效

 

搭建协作平台,形成工作合力。沟通联络检察、公安及农业、林业等部门,围绕案件鉴定问题、生态修复机制运行等问题交流探讨。

 

加强载体建设,助力生态修复。一是联合检察、水利等部门建立全省首个增殖放流基地。在龙泉市兰巨乡安吉村李家淤河段建立全省建立首个增值放流基地,作为因电鱼、炸鱼、毒鱼等各类涉水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追究责任的相关的单位和责任人履行放养鱼苗的场所。为改善水域生态、恢复水生态资源、保护水生物多样性提供重要途径。二是建立补植复绿基地。在我市境内确定了两个补植复绿基地,针对涉林案件鼓励当事人选择补植复绿的方式进行修复,加强统一的后续跟踪管理。三是建立生态修复专项基金账户。针对破坏森林、渔业、土地资源等破坏环境案件设立生态修复专项基金账户,拓宽被告人修复途径,除了选择补植复绿、放生放养等形式进行生态修复,还可以缴纳资金的替代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目前通过法院缴纳的生态修复基金达3.1万元。

 

(三)运用巡回审判车,实现“家门前审判”

 

配备巡回审判车,选取典型案例深入水源地、重点林区等事发地及周边区域开展巡回审判,实现“家门前审判”。一方面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另一方达到“巡回一案,影响一片”的法律宣传效果,提高群众环保意识。

 

 

 

 

 

案例通报:

 

案例1 

 

非法捕捉野生画眉鸟,一人获刑。

 

20154月,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候某用网制捕鸟工具陆续在龙泉市龙渊街道一村北山路周边的竹山、后山等处捕捉野生画眉鸟51只,并将其中的18只分两次出售给他人,另外33只野生画眉鸟存放在其出租房内,后被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扣押的鸟类活体33只均为野生的画眉鸟(后被放生),系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候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依法对候某判处拘役三个月。

 

 

 

案例2 

 

非法收购榧树获刑

 

201311月,被告人董某在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到龙泉市龙南乡石械村苦马际自然村以26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收购榧树12株;201311月底,董某伙同他人以4700元的价格收购由刘某押运至浙江省新昌县的榧树15株(其中董某13株);201312月初,董某以24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收购榧树6株。后董某将收购的榧树全部移植至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央于村三岔口的苗圃内种植。经鉴定,遗留榧树的种属为野生榧树,共计31株(平均地径为9.5cm。其中成活7株,已死亡24株)。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在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规定,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依法对董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例3

 

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获刑

 

案情:201311151930分许,被告人汤某与柳某(另案处理)相约打猎。汤某明知猎区内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情况下,还在大赛电站附近土名为“水口寮”的山场狩猎,并用猎枪猎得一只野生动物“黄麂”,后又在大赛电站往南2公里的路边山场用猎枪猎得一只野生动物“黑麂”。后进入凤阳山自然保护区内继续狩猎。后被龙泉市凤阳山保护处的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黑麂”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黄麂”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擅自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黑麂一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犯罪事实、性质及其法定减轻情节,依法对汤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案例4 禁渔期电鱼,一小伙被判刑

 

 案情:20145161030分许,被告人方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电鱼工具,在禁渔期内到龙泉市兰巨乡豫章村洋桥头下河道内(大湾山坑),利用电鱼工具进行捕捞水产品。1110分许,龙泉市渔业局工作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将被告人方某当场抓获,并缴获升压器、电网、电枪、电瓶等作案工具及捕捞的0.5斤渔获物。2016530,被告人方某花费人民币1000元购买了50斤瓯江彩鲤(鱼苗)放生。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依法对方某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案例5 

 

 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超林木采伐许可证期限砍伐林木,

 

二人获刑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判来他人“小仁坑”山场的林木采伐经营权,该山场与被告人黄某户山场相连。经协商,由黄某与吴某合伙采伐。2013730,被告人吴某办理了“小仁坑”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为201373120131231,未办理黄某户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二被告人雇佣他人采伐林木。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吴某超过采伐许可证期限采伐山场林木蓄积共计115.588立方米。黄某、吴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山场林木蓄积共计150.0865立方米。综上,二人滥伐林木蓄积共计265.6745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吴某表示认罪悔罪,并自愿在龙泉市兰巨乡河川村“西蕻”山场火烧迹地补植复绿,修复生态环境,经验收,被告人黄某、吴某补植复绿面积42亩,树苗成活率达95%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或者超林木采伐许可证期限,任意采伐山场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五年不等,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关于通报我市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办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预告
上一篇:龙泉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绿皮书》新闻发布会发言稿
隐私声明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龙泉市人民法院 地址: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电话:0578-7260803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