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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法院文物保护新闻发布稿
时间:2016-06-2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龙泉是中国青瓷之都,境内古窑址密集,现已发现的古窑址有400多处。量大面广的分布特点,给古窑址保护带来难度,也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一、我院审理涉文物保护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院认真履行刑事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对受理的破坏文物案件做到依法及时审判,该判处重刑的依法判处重刑,遏制破坏文物犯罪的发展和蔓延,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2012我院共审结盗掘古文化遗址等涉文物保护案件5件14人,2013年审结该类案件24人,2014年审结该类案件2件7人;2015年审结该类案件1件1人。由此看出,由于打击力度加大,文物保护案件数在逐年减少,得到了有效控制。从2012年至2015年这些因破坏文物被判刑的人员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7人;判处5至10年有期徒刑的1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6人,判处缓刑3人。

通过对我院审理的破坏文物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此类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犯罪地点的选择上,大多数违法分子选择在我市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小梅镇是重灾区,7起盗掘古文化遗址的案件有6起发生在小梅镇2、在判决结果上,判处10年以上重刑的人数占比较高,达到40%;3、在犯罪形式上,共同犯罪所占比例趋高,有不少呈团伙化趋势

    针对破坏文物犯罪的上述特点,我院将进一步加强工作研判,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坚定不移地执行依法从严惩处涉文物犯罪的指导思想,加大对破坏文物犯罪分子的法律制裁力度,积极参与保护我市文物的工作,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惩严重涉文物犯罪

    在审理涉文物犯罪案件中,我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整体从严,同时突出打击重点,实行区别对待。一方面,对于严重破坏文物犯罪以及累犯、再犯等被告人,依法严惩,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另一方面,对于罪行(相对)较轻,或者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预防和减少涉文物犯罪发生同时,积极通过公众开放日、法律四进等活动,加大对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让“文物不能乱挖”的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案例通报:

案例1    

挖了几片古青瓷片  四人获重刑

2013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周某、周某某、陈某四人在龙泉市小梅镇垟岙头村郭某家中喝茶时,郭某提议去小梅镇大窑遗址盗掘古文物,周某、周某某、陈某三人表示同意。于是,四人携带铁板、镰铲等作案工具前往大窑枫洞岩遗址。郭某四人到达大窑枫洞岩窑址公路附近山上后,在枫洞岩窑址原有的坑里以两人挖掘、两人倒土的方式轮流进行盗掘,四人将原有的坑穴盗掘成直径3米、深度2米的半圆形洞穴,并盗掘出若干青瓷碎片。该四人在盗掘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周某、陈某被当场抓获,郭某、周某某逃离现场,后投案自首。

经勘查,被盗掘现场位于大窑龙泉窑遗址枫洞岩窑址,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等4人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窑址,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依法判处郭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十年至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2

挖掘古青瓷做牌匾 小伙被判十年

2015年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与叶某、凌某(均另案处理)步行至龙泉市小梅镇大窑村龙泉窑遗址高际头片新亭窑址A3-75号窑址,欲共同盗掘青瓷碎片用于制作牌匾。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吴某等人遂以手刨、铁板挖掘的方式进行盗掘,后在盗掘过程中被大窑文保所工作人员发现,三人先后逃离了案发现场。整个盗掘时间持续两个小时左右,盗掘出了若干青瓷碎片。经现场勘查比对,被盗掘的大窑龙泉窑遗址高际头片新亭窑址A3-75号窑址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红线重点保护区。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窑址,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3    

二十片碎瓷片换来三年牢狱

2014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范某、叶某、张某三人商量欲到龙泉市屏南镇地畲村“岙后”山坡古窑址盗掘古青瓷碎片。当日晚21时许,上述三名被告人利用携带的锄头、镰铲、头灯等作案工具对事先踩点的“岙后”山坡古窑址进行盗掘,盗掘活动持续了近4个小时,盗得莲瓣碗、莲瓣盘、管状器、双鱼洗、八卦炉、宽沿洗、花瓶等青瓷碎片20片。

2014年4月11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范某、叶某、张某盗掘结束之后,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和地畲村村民当场抓获。

经丽水市文物鉴定组鉴定,被盗掘现场确定为南宋晚期至元代早期龙泉窑青瓷窑址,被盗掘物品为南宋至元代龙泉窑产品,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叶某、张某结伙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依法分别判处上述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4

 结伴盗古墓  销赃途中捉现行

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雷某到被告人雷某某家中聚会,期间被告人雷某某说龙泉市竹垟乡盖竹村手机信号塔边上有古墓,便与被告人雷某商量挖点东西出来卖点钱花,雷某表示同意。随后两人前往盖竹村手机信号塔附近踩点。下午1时许,两人拿着铁板、畚箕等工具,再次前往盖竹村“花麦山”手机信号塔附近的古墓。随后两人以轮流挖掘的方式对古墓进行了长达近十个小时的盗掘。共从墓葬坑内掘得一大一小青瓷碗、香炉等5个物件。

 12月11日晚,雷某两人乘坐朋友汽车前往查田镇买家处进行交易,途经查田镇高速路口时,被正在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盗掘出土的器物为宋代龙泉窑青瓷,为一般文物;被盗掘墓葬为宋代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雷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依法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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