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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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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民调解制度
时间:2015-11-1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一、什么是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制度?

委托人民调解制度,是为进一步探索在法官主导下诉讼调解工作适度社会化的新模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保障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及民事审判工作的合法、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委托人民调解制度有哪些优点?

(一)可以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矛盾。诉讼制度程序性强,立案后一般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开庭审理,简易程序案件审限为3个月,普通程序案件审限为6个月,而委托人民调解程序灵活,在案件受理前、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都可以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可以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诉讼专业性强,当事人因法律知识及举证能力的限制,往往需付费聘请律师,并全额预交诉讼费用,而人民调解时由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无需聘请律师,经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享受诉讼费用的减免优惠,可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财产类案件,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款低于2万元的,免交案件受理费,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减半收取后的80%交纳。如一件诉讼标的为5万元的案件为例,当事人若通过诉讼途径,需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而如果经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调解确认,则当事人只需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

(二)可以减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诉讼过程中,法院审理是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展开的,而诉讼请求有时不能体现当事人之间的根本矛盾,法院判决是借助外力因素解决纠纷,有时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根本矛盾。而调解不仅考虑诉讼请求及矛盾双方的争执焦点,更注重的是做人的思想工作,对当事人内因进行挖掘,引导当事人既注重当前纠纷的解决,又考虑今后长远的利益,避免就事论事,便于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得失后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较充分地体现了在私权范畴内当事人自主处分其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有利于内在矛盾纠纷的排除和化解,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能够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三)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衔接。经调解当事人虽已达成调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或因其他原因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立案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经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民事调解书,若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通过诉讼,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诉前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受理案件。

(四)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经委托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履行调解书通常比履行判决书更主动,许多案件当庭即时履行、现场兑付,降低了当事人的执行风险,缓解了执行难。

三、哪些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

下列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龙泉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包括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群体性纠纷);

(三)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四)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欠款合同纠纷;

(五)市场内商户租赁摊位合同纠纷;

(六)消费者权益纠纷;

(七)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和其他原因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八)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

(九)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纠纷和征地拆迁合同纠纷;

(十)其他适合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纠纷。

四、如何申请进行委托人民调解?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在纠纷受理前、纠纷受理后开庭审理前以及审理过程中,均可以申请进行委托人民调解。区联合调解委员会在人民法院立案大厅、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四个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的方式,向人民调解员及法官,提出委托人民调解的请求。

五、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权力及义务。

(一)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力:

1、有权提出有关调解人员回避,并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力,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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