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龙泉市人民法院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诉讼常识
当前位置:首页 > 龙泉市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须知和执行
时间:2015-05-1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一、申请保全须知

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在起诉时或审理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冻结、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需提供下列材料:

1. 书面申请;

2. 提供可保全的财产线索,包括动产、不动产、存款、股权投资、收益等;

3. 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申请执行

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 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出发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 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 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券文书;

5.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的期间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 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执行标的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 生效法律文书。

3.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 继承人或权利继承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 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五)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承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 义务人在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上一篇:委托人民调解制度
隐私声明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龙泉市人民法院 地址: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电话:0578-7260803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