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龙泉市人民法院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诉讼常识
当前位置:首页 > 龙泉市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人民调解指南
时间:2015-04-0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是化解纠纷的非诉讼途径之一。

 一、人民调解的优势

1 . 简便快捷。人民调解组织遍布街道/乡镇、社区/乡村及派驻法院立案庭和人民法庭,纠纷当事人可以就近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程序简便,效率较高。

2. 成本经济。人民调解调处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3. 以和为本。纠纷的调处和协议的履行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弥补司法裁判在功能上的缺憾和不足。

二、人民调解的原则

1.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受理方便

1. 人民调解受案方式简单,既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

2. 人民调解受案条件简单,仅要求当事人住址明确或能用电话等方式联系;

3. 人民调解受案范围广泛,包括婚姻家庭、继承、变更抚养、收养纠纷;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买卖、民间借贷、借用、承揽等一般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拖欠水、电、煤气、电信费纠纷;信用卡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群体纠纷等其他诉前调解方式更有利于化解的纠纷。

4. 人民调解主持双方调解快捷,受理后当场或7日内组织调解,双方另有要求的除外。一般在20日内结案,政策性较强或重大、敏感类纠纷最长不超过60天。

四、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1、自觉履行:按协议要求主动完全的履行;

2、督促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人民调解组织提醒、催促履行;

3、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可当场(最迟不超过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要求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出具民事调解书,根据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当事人在人民调解中享有的权利

1. 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要求人民调解员回避的权利;

2. 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3. 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的权利;

4. 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当事人在人民调解中履行的义务

1. 按时参加调解,如实陈述纠纷事实和提供证据的义务;

2. 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的义务;

3. 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不得激化矛盾的义务;

4. 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义务;

5.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在人民调解中应遵守的纪律

1. 不得随意走动;

2. 不得有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3. 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4. 对调解室的调解活动有意见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司法局提出;

5. 对于违反调解室纪律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调解室。

八、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中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1. 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2. 不得侮辱当事人;

3. 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如果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的对接流程图  

产生矛盾纠纷,符合人民调解受案范围、条件的

法院人民调解窗口立案

当场受理或5日内受理

受理后当场或7日内组织调解,双方另有要求的除外。一般在20日内结案,政策性较强或重大、敏感类纠纷最长不超过60天。

                          

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自人民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法院司法确认。

调解不成或不愿意调解的,法院直接立案、排期、送达。

                                                                                   

法院开庭审理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是化解纠纷的非诉讼途径之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非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须知
上一篇:诉讼期间须知
隐私声明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龙泉市人民法院 地址: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电话:0578-7260803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