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丽龙破字第1-1号 本院根据黄董芳的申请于2015年2月2日裁定受理浙江群舟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5年2月3日指定浙江万申佳(龙泉)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群舟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群舟阀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5年4月24日前,向浙江群舟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龙泉市龙翔路翔宇楼403室;邮政编码:323700;联系电话:7122215∕13906885048/15990858389/1599046531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群舟阀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群舟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5年5月6日9时在龙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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