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1)丽龙民初字第425号
李小谷:
本院受理原告胡小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丽龙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准许原告胡小林与被告李小谷离婚;婚生子胡嘉欣随原告胡小林共同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胡小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