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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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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龙民初字第575号公告
时间:2011-09-26  来源:民事审判第一庭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1)丽龙民初字第575

李和满: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民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决定于20111124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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