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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统计分析:2016年龙泉法院财产刑执行案件统计分析
时间:2017-01-0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2016年龙泉法院财产刑执行案件统计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判处财产刑的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财产刑“执行难” 问题,长期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严重地影响了司法权威。现对龙泉法院2016年的财产刑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如下:

 一、2016年财产刑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12月,我院共受理财产刑执行案件114件, 占执行案件总数的5.92 %。截止12月底,财产刑执行案件共执结92件,但其中执行完毕的只有11件,占11.96%,程序终结的81件,占88.04%。移送执行的财产刑总金额5687350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339600元,占5.97%。可见,财产刑执行案件实际执行率低下,执行难度大。

二、财产刑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一)被执行人经济状况差。被判处财产刑的被执行人普遍经济能力较差,这些被执行人中,有的原先为无业人员或农民,家庭生活贫困,无正当职业,游手好闲,靠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来获得非法收入;有的是流窜作案,本来就身无分文;有的在监狱服刑中,这些被执行人根本无能力履行。

(二)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存在抵触心理。大部分严重犯罪如抢劫之类的案件,因刑期大多在三年以上,这类案件除判处了被执行人较重刑期外还并处了罚金,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认为出了钱还是要判刑,产生抵触心理,不愿缴纳罚金,在法院判处刑罚之后,被执行人家属会想尽办法转移隐匿财产,执行起来较困难。

     (二)三机关联动意识不强。公安、检察侦查部门在认识上普遍存在着重刑事侦查轻财产查控思想,重视侦查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轻查处犯罪分子财产状况,给了被执行人及亲朋较长时间用于隐藏、转移财产,延误了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分子财产的最佳时机,以致到法院执行时,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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