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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16-08-2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贯彻中央、省委关于浙江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部署,根据《浙江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浙江省法院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泉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围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推行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落实司法责任制等改革试点任务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促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以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指引,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有序推进。涉及突破现行法律法规的事项,应在修改法律法规或取得立法机关授权后实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2. 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司法体制改革应当严格遵循审判权作为判断权和裁决权的权力运行规律,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3. 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本院实际,既大胆探索、攻坚克难,敢于突破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又循序渐进、稳妥推进,在改革过渡期内有序完成改革任务。

二、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建立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实行专业职务序列分类和员额制管理,实现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一)人员类别

 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员额制管理和专业职务序列分类。完善人员分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司法业绩档案,实现人员的分类考核评价,作为各类人员选拔、专业等级升降及交流的重要依据。

1. 法官

法官是依法经过任命,行使国家审判权及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审判人员。基本职责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独任审判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 审判辅助人员

审判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专门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等。

法官助理经所在法院任命,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能,一般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基本职责是在法官指导下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以及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因工作需要,法官助理也可代行书记员职责。

执行员经所在法院任命,负责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事项。实行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改革试点后,可由司法警察行使执行实施职责。

书记员经所在法院任命,承担法庭记录、文书归档等诉讼事务性工作,以及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司法技术人员负责在诉讼活动中对鉴定文书、检验报告等技术性证据提出咨询意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从事计算机技术等工作,以及为审判执行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司法警察负责承担值庭、押解、看管等审判警务保障工作,配合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协助维护法院机关安全和办公秩序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3. 司法行政人员       

司法行政人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政工党务、纪检监察、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基本职责是行政管理、综合协调以及为审判提供服务保障。

(二)员额制度

建立员额管理制度,科学设置员额比例,逐步优化法院队伍结构。

1. 员额比例和管理

本院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93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统筹管理、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准,本院法官员额比例为34%32人)。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初步确定审判辅助人员适当高于法官、司法行政人员不超过14%。避免一步到位用尽员额,在5年过渡期内逐步调整到核定比例。首批入额比例不高于29 %27人),预留员额比例不低于5 %5人)。其中,35周岁以下的年轻法官占首批入额法官的比例不低于15%4人)本院目前无符合入额条件的助理审判员,5年过渡期结束时,助理审判员入额比例达到员额法官的3%

2. 入额条件、程序

根据《浙江省法院法官入额考核(考试)规定》,法官入额按照双向选择、考核考试、差额择优、分期分批的原则,入额程序包括报名申请、资格审查、考核考试、审核确认和批准任命。

院长,分管办案工作或兼任办案部门负责人的班子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申请入额的,符合确认入额条件,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考核合格,可按程序确认入额,也可自愿申请不进入员额。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首批暂不入额。

非审判业务部门的中层领导申请入额的,应自愿作为法官进入一线审判岗位,原中层领导职务不予保留。

距离退休不满一年的法官,不能入额。

审判员入额以业绩考核为主,能力(书面)考试为辅,择优确认入额。业绩考核为近五年的工作,审判办案岗位考核方式为案件评查(占70%)及民主测评(占30%);非审判办案岗位考核方式为岗位目标评查(占70%)及民主测评(占30%)。近五年办案未满一年的审判员,业绩考核合格后,还需参加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的能力(书面)考试,以业绩考核、能力考试分别占70%30%的比例计算总分,择优确认入额。

助理审判员以业绩考核与能力(书面)考试、面试相结合方式,差额择优报请入额。助理审判员业绩考核按审判员考核方式考核,考核合格后,均须参加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的能力考试和本院另行组织的面试,以业绩考核、能力(书面)考试、面试分别占40%30%30%的比例计算总分,按照11.2的差额比例上报。

具体法官入额考核(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3. 人员补充调整
    
根据案件量变化等实际情况,日常管理中需要调整法官员额比例或人员编制总量的,由本院提出意见,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报省编办核准。

(三)人员定岗

按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分类原则对现有在编人员进行分类定岗。法官员额配置在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司法调解中心;审判管理办公室首批设置1个法官员额;立案庭、执行局、执行二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官员额;政治处、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纪检监察室等综合管理部门不设置法官员额。探索建立1个法官+1个法官助理+1个书记员,或者1个法官+1个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的审判管理模式。员额岗位配置方案应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1. 现有人员

本院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93人,实有87人。其中法官41人(审判员37人、助理审判员4人),书记员9人,执行员10人,司法警察18人,司法行政人员9人。聘用制书记员(速录员)35人。

2. 分类定岗

   1)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本院根据法官岗位职责及核定的法官员额数,进行分类定岗。定岗后归入法官职务序列的,计入法官员额;归入其他职务序列的,计入相应类别。根据现有岗位类别区分如下:

审判员:符合员额法官任职标准的,经严格考核(考试)后按程序计入法官员额;未进入法官员额的,按程序转入审判辅助人员或行政人员岗位职务序列。

助理审判员:符合一定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的,经竞争性考试考核后按程序计入法官员额;未进入法官员额的,按程序转入审判辅助人员或行政人员岗位职务序列。   

2)其他人员

本院根据审判辅助、司法行政岗位职责和经核定的相应员额数,进行分类定岗。定岗后,原已任命同类职务的保留职务,需要调整的重新任免。

执行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技术人员:在技术岗位工作的,职务平移不变,计入司法技术人员序列;不在技术岗位工作的,按程序转入其他审判辅助人员或行政人员岗位职务序列。   

司法警察:在警务保障及执行岗位工作的,职务、警衔平移不变,计入司法警察序列;不在警务保障及执行岗位工作的,按程序转入其他审判辅助人员或行政人员岗位职务序列。

司法行政人员:在司法行政岗位工作的,计入司法行政人员序列;不在司法行政岗位工作的,按程序转入审判辅助人员岗位职务序列。   

政法编制书记员:在审判岗位从事辅助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计入法官助理序列;未选任为法官助理的,计入书记员序列。不在审判岗位从事辅助工作的,按程序计入其他审判辅助人员或行政人员岗位。

事业编制或聘用制书记员(速录员):已在审判业务部门书记员岗位工作的继续留任;不在审判业务部门书记员岗位工作的,逐步调整到审判业务部门。

(四)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遴选法官要严格标准、择优遴选、宁缺毋滥、逐步增补,防止遴选中论资排辈、迁就照顾,确保真正使业务水平高、能独立办案的人员进入员额。过渡期后,上级法院一般从下级法院法官中择优遴选,本院主要从法官助理中择优遴选。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办法,公开选拔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队伍。

员额法官的等级设置、等级晋升、等级比例按照中组发〔201519号《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及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统一提名管理和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五)其他人员的分类管理与职务序列

1. 审判辅助人员中,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职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职务序列,执行相关规定。

2. 司法行政人员职务序列和职数,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事业编制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 司法雇员,按照浙江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全省法院司法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执行。

 (六)过渡实施
   
5年过渡期,本院逐步推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队伍结构,未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未经遴选,不再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审判员;未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再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审判委员会委员。

过渡期内,未进入员额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可以保留法律职务和待遇,协助法官继续办案;并在过渡期内享有进入法官员额的同等条件优先权。过渡期结束后,仍没有进入员额的现任法官,按有关规定管理。

(七)人员交流

根据工作需要,完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交流机制,一般在各自类别内交流,也可以跨类别交流,交流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员额比例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符合法官任职资格条件的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经遴选可通过法定程序转任法官(其中过渡期内,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可转任同级法院的员额法官)。法官也可以转任司法行政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之间可以在相同性质编制内相互转任。不同类别人员相互交流后,综合考虑其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法官等级或职务层次。法官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组织安排,定期到综合部门交流锻炼。

法院工作人员交流到其他机关、单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人员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三、完善司法责任制

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保障,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保障有力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制。

(一) 完善独任庭、合议庭办案机制       

独任制审判模式以独任法官为中心,配备必要数量的审判辅助人员。改革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明确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的权力、责任及审判权运行规范,完善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文书制作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完善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工作机制。

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二)完善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明确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但实行陪审方式改革后,人民陪审员仅对其参与审理的事实承担责任。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

(三)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在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基础上,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独任法官、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四)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       

改进和完善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强化审判委员会统一本院裁判标准、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

限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只讨论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案件提交讨论审查机制,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

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回避、议事、署名、履职考评等程序,完善议题过滤把关机制、讨论规则、会议制度等。审判委员会评议实行全程留痕,录音、录像、作出会议记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优化审判委员会结构。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委员选任机制和任期制,探索吸收相关审判领域专家法官进入审判委员会,增强审判委员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五)完善院、庭长办案机制

进入员额的法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或审判业务部门履行相应审判职责,实行办案责任制,办案数量按相关规定确定,并进行业绩考评。担任本院领导职务的法官每年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具体按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六)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机制
      明确与院、庭长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管理职责。规范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方式。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的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强化对案件审理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的审批制度,加强审判质效管理。 

(七)健全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        

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权力清单方式,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职责,规范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的程序和范围,形成监督有序、监督有度、监督留痕、失职有责的监督体系,保障审判权依法规范行使。

(八)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拓展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渠道和范围。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方式,完善随机抽取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强化对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的培训。健全人民陪审员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九)完善审判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与办案主体相适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区分因行使审判权所负的审判责任和因行使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所负的管理、监督责任。合理界定违法审判责任,把故意枉法、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与一般性工作失误导致的案件瑕疵区分开,保护法官办案积极性。

建立法官惩戒制度,确保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保障法官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排除对法官行为的不当追究。

(十)完善请示制度

规范案件请示制度,本院原则上只能就法律适用问题逐级请示,并逐步减少请示案件数量。规范请示程序,杜绝请示的随意性。

(十一)完善司法廉政监督机制        

加强对司法机关办案的监督机制建设,强化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积极配合上级法院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工作。对涉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司法不公等行为的举报反映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健全以上级纪委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为主,下级法院协同配合的违纪案件查处机制。

(十二)深化司法公开        

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深化司法网拍、完善12368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切实推进重点公开事项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对裁判文书的制作实行当简则简、该详则详,重在能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明白,信服裁判。   

四、健全法院人员职业保障制度

(一)法官职业保障 

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体系,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为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1.    法官薪酬待遇 

法官薪酬制度,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    法官有条件延迟退休

符合延迟退休条件的优秀法官,经本人申请,由本院提出意见,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对退出领导职务且长期在一线办案的法官,符合延迟退休条件的,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确认。延迟退休年龄,最迟不能超过65周岁,延迟退休时长一般不超过5年。过渡期内延迟退休政策从严掌握。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判辅助人员薪酬待遇
    
审判辅助人员薪酬制度,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司法行政人员薪酬待遇
      
司法行政人员薪酬待遇,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法官履职保障制度

尊重司法规律,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作出免职、降职等处分。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依照规定予以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健全完善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和名誉保护制度,加大对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诬告陷害法官、藐视法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法官作为司法人员的职业特点,健全法官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建立重大疾病生活救助制度。探索建立为异地法官提供住房保障等机制。

五、建立全省法官统一管理体制

(一)规范法官遴选制度

过渡期内,现任审判员经考核(考试)后进入员额,由本院提名,报法官遴选办公室审核,再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确认。其他进入员额的采取遴选制,由本院按程序考核提名,报法官遴选办公室审核后差额提出候选人名单,再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公示后,交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统一提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交由本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二)完善法院领导干部管理机制

法院领导干部统一提名管理按照《浙江省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统一提名管理和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三)建立机构编制省级统一管理机制

法院机构的设置、职数的配备和编制的管理、分配方案,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并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四)建立人员省级统一管理机制

本院及所属财政保障事业单位的编内在职人员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管理。

六、构建省以下法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机制

本院因工作需要的各类经费不低于现有水平,并建立相应的增长机制,具体按照省财政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本院的资产管理,具体按照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研究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七、实行法院内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改革试点

改变执行局既行使执行实施权又行使执行裁决权的现状,实行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相分离。执行局内具有助理审判员以上职务的人员,可以选择到审判庭工作,也可以选择留在执行局,并经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审核确定。

八、实施步骤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应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院对改革的统一部署,同时结合本院自身实际,按照顶层设计、分步实施、先易后难、不断完善、稳妥推进的原则,确保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5月)

开展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宣讲,让干警明了改革的精神、前景和目标。启动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干警意向问卷调查,以及各部门的员额分配比例调查,开展干警谈心谈话,及时、全面掌握干警思想状况。

(二)部署实施阶段(20166月至201612月)

1. 成立本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根据《浙江省法院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龙泉市委同意,并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实施。

2. 召开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动员大会,部署本院改革工作。

3. 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考试,分批遴选的方式,完成首批员额法官遴选工作。

4. 组建审判团队、开展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等。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修订完善改革措施,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落地。

(三)深化推进阶段(20171月起)

按照省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深化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作为今年全院重点工作,成立本院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改革事项涉及到的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落实工作责任,积极配合推进改革。

(二)精心制定方案。依据中央的顶层设计、省委、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部署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实施方案,结合本院的实际,制定《龙泉市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

(三)强化思想工作。要充分调动全体干警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动改革的积极性。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思想问题,要高度重视,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问题,凝聚改革共识,确保队伍稳定、工作不断不乱。
      
(四)遵守改革纪律。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严格遵守改革纪律,与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保持高度一致,紧扣中央的顶层设计和省委、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改革部署,切实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五)做好宣传引导。宣传要准确到位,要严守宣传纪律,按照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做好舆论引导、正面解读、宣传工作,为改革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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